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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1********,汉族,重庆大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组**号,现住蒙自市**镇蒙城佳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40分,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蒙自市天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天马路州行政中心铜牛路段时,撞上路中央的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2.61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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