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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现住仙居县**街道**村**号。2010425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乐清市公安局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被仙居县**。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3日1时34分,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9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城北东路**小区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酒驾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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