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现住仙居县**街道**村**号。2010年4月2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乐清市公安局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被仙居县**。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3日1时34分,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9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城北东路**小区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酒驾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