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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2年5月3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312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小吃店吃饭,席间饮酒。当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FZ****小型轿车回家,当其行驶至南通市高新区**大道与**路交叉路口北侧地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苏F5****小型轿车、祁某某驾驶的苏F0****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祁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1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的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苏FZ****小型轿车的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新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燕华

检察官助理:王晨曦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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