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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在周口**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办事处**西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周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6:50分许,在周口市川汇区黄河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南侧路段,胡某某醉酒(经检测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驾驶豫P5****小型轿车与赵某某驾驶的豫PC****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研究认定胡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

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黄巍

2020721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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