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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汉族,199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7********,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兴文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兴文县古宋镇万寿社区彭某甲家吃晚饭时喝了三、四瓶啤酒,2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Q****Y越野车搭乘彭某乙回古宋,当其驾驶车辆到达古宋镇东大街转盘路段时遇到执勤的交警例行检查,经酒精呼气检测,酒精浓度为88mg/100ml,随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带至兴文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书祥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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