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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家畜饲养人员,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3月9日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搭乘罗某某从古蔺县**镇**村**组罗某某家,沿该村公路往十组邓某某家方向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侧翻在路边边沟。后,胡某某、罗某某沿公路步行至邓某某家附近时,胡某某与邓某某发生纠纷。侦查人员在处置该纠纷过程中发现胡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后将胡某某带至古蔺县太平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5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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