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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200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号,现住四川省崇州市**公寓**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甲在崇州市河之洲哟喂酒吧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搭载胡某乙。22时55分许,行驶至崇州市永康西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胡某甲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6.4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胡某甲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胡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4.6mg/100ml。经查,被告人胡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检察员助理:徐杨

2020年5月26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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