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从西昌市内往高速公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5京昆高速公路西昌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在现场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65.4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攀钢西昌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胡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9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起诉书 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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