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固镇县“齐琪鱼锅”饭店饮酒,于当日22时许驾驶琼A*****灰色江淮牌轿车沿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向西行驶至锦园大酒店附近,后又沿交通路向北行驶至交通路中段“手工大馍”门口被民众举报酒驾,固镇县公安局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2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6. 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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