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固镇县杨庙乡******号。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固镇县“齐琪鱼锅”饭店饮酒,于当日22时许驾驶琼A*****灰色江淮牌轿车沿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向西行驶至锦园大酒店附近,后又沿交通路向北行驶至交通路中段“手工大馍”门口被民众举报酒驾,固镇县公安局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2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6. 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