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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五菱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三堂镇裴庄段乡道由东向西左转弯驶往龙伍路时,与沿龙伍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蒙H*****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栋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镇**村委会**庄**号。

2.案卷材料一册,补材一页,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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