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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寿县**街道**选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03分,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寿县寿春镇由北向南行驶至寿春路与春申街交叉口北侧5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寿县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二份。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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