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孔城镇东方**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鑫轮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桐城市G237线659公里600米处自行摔倒,造成胡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3月24日,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案发时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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