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镇*路*城*号楼*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9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高速公路入口路段(328国道634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胡某某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5.2mg/100ml,后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0月15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2020年10月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凤台县城关镇农水路与滨河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胡某某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被带至凤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0月14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学勇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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