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所,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3时59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肥东县**镇**路**路**处,与梁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图片;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证人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5.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