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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胡某某, 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4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豫R02V**的轻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S103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翟庄高速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4、残疾证、家庭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翔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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