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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7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乡**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鲁******号红色金城牌二轮摩托车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街路口南200米处,与一辆车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事故的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胡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5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奎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寿光市**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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