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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71979********,汉族,小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号,住址**。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酒后驾驶冀******号轿车沿永青路自北向南在道路东侧逆向行驶至鲁润路口北1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济南市**区居民白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西侧自北向南行驶的临清市某某小区居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胡某某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216.5mg/100mL,并在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华美院区对胡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胡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6mg/100mL,2020年5月12日胡某某主动到临清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视频来源说明、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谅解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白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录像;5、被害人白某某、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芦海武

检察官助理:盛晓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2276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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