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楼镇**楼**村**楼**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40分,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沿单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mg/100ml,胡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类的纯电动车范畴。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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