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镇**村**排**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1日00时05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晋A****F号白色小型越野客车,在山西省太原市**大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20年1月17日
附:1.本案侦查卷壹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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