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1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7时0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晋A91LF日产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街*一巷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大队**中队门口,由北向南倒车入位时将在道路东侧头北尾南停放的晋A****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与晋A****警号金杯牌在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胡某某弃车逃逸。当日18时06分许胡某某到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大队站前中队投案,遂被带至山西省中医西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2.14mg/100ml。被告人胡某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联系电话1553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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