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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组**饭店西面第**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1日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罚款400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张家港市杨舍镇福前东八组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饭店门前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9mg/100ml。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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