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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胡某某, 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住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54分,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青羊区**大道**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道**段下穿隧道出口距“**高速”**收费站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化验,胡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4.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007****。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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