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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住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新田县新华南路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赶赴现场处警,随即将胡某某带至新田县交警大队进行抽血。2020年8月13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吹气、抽血照片;5.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杨归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讯问光碟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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