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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200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0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五华区**号路**路交叉口东约100米路段时,所驾车前部与路中金属护栏和隔离墩碰撞,交警到场后将其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6.5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09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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