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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车架尾号:04729)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银象路金域名都小区旁挪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赶到凤凰园交警队执勤民警发现胡某某有酒驾的嫌疑,于是将胡某某带至凤凰园交警大队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为:169.69mg/100ml。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车架尾号:04729)经湖南天杰司法鉴定所鉴定属机动车范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聘请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095****. 

2.公安卷一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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