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豫KC****小型轿车沿宁杭高速南京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公里20米附近,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六大队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1.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嵚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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