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6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城**村**自然村**号,住南昌市新建区**庭**栋**单元**室,2019年8月8日因酒驾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赣A*****的白色传祺牌小车途经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快速路、朝阳大桥,当行驶到朝阳大桥桥面与匝道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立即对胡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得出结果是酒精含量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中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361号}得出结论: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临界值,胡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公安网查询,2019年08月08日,被告人胡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南昌市新建区**大道与**路口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均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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