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77********,汉族,中专文化,赣州**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持准驾“A2”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1: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水游城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开展酒驾专项整治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经提取其血液送检,结论为送检的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薛某某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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