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1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拘留。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7时40分,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事故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沿沂南县圣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孙祖镇黄庄村附近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行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2.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2.现场勘查笔录。
3.书证:发破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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