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保定市莲池区**村**街**号,现住保定市**小区**-**-**室。2010年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12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瑞祥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隆昌路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保定市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8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保定市**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