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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1196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未登记的电动二轮车自承德县**镇**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家属楼前路段左转弯时,与朱某甲(车上载朱某乙及其妹妹)由西向东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朱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逸至**路红绿灯路口时被截获,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体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214.78mg/100ml,属于醉酒。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的技术参数符合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及参数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人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玉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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