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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村**队**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村**胡同**号,打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送检的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28mg/100ml)驾驶冀A*****小轿车,沿联盟路、中华大街、滨华路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高东街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6月11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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