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山县**乡**村**街**号,现租住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村。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槐安路师范街路口西北角绿化树及行人信号指示灯相撞,造成车辆、树木、行人信号指示灯受损,事故发生后胡某某弃车逃跑,后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抓获,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案发时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行政案件询问笔录,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新
检察官助理:张素娟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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