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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犯盗窃罪1995年8月被沧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16是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歧口——南排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唐村05号电线杆处,与前方顺行超车未果驶回原车道的蔡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42.20mg/100ml。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谅解书,户籍信息;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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