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7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路****胡同***号,现住址:信阳市羊山新区***城**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S****1小型面包车沿信阳市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312国道827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信息等;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洁
秦卫华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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