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二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村2007年1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0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文成县公安局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被文成县公安局罚款104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县周壤镇岙底村出发驶往联丰村,在本县周壤镇欧亚茶吧内再次喝酒,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告人胡某某报警。当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丰北路返回岙底村。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酒驾,2020年11月26日0时21分,被告人胡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3mg/100ml。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检验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和路面监控视频、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荣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