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0********,黎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宿舍,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因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30 日21 时26 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琼BE****小轿车,途经陵水县英州镇英榆大道刘一手火锅店前路段处时(往陵水县英州镇军田方向行驶),碰撞到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被撞的隔离护栏等市政设施因而飞溅出去砸到两辆正常过往的由当事人陈某某、王某甲分别驾驶的冀 BC****小轿车、琼CJ**** 小轿车上,造成三车及护栏损坏,构成物损道路交通事故。陵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侦查说明等;
2.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黄木海
检察官助理:侯晓红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878917****;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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