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房,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G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清平高速-04K神龙收费站出口广场路段(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8.9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行车轨迹、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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