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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天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沔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胡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7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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