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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8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58********,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8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殷家坡路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3.被告人胡某某抽取血样的视听资料;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7月24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小区**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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