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长期从事校车业务,2019年8月30日15时许,胡某某驾驶鄂Q****1小型普通客车沿龙三线行驶至三宝小学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8人,实际载客16人,超载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信息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黄某某、袁某某、刘某甲、曾某某、刘某乙、李某乙、刘某丙、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4.视频光盘;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至3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南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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