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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状态下,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劲扬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空港大道三店西路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胡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66mg/100ml;黑色劲扬牌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3.呼气酒精检测、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及视频;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汉军

检察官助理:宋嘉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号**栋**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507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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