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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4时50分,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鄂A****S号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龙大道汤云海路口时,被告人胡某甲所驾车与同方向行驶的柯某某所驾驶的赣A****7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赔偿柯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胡某甲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陈述;4. 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抓获经过;7.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07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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