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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9)小型轿车,由武穴市梅川镇梅川广场往梅川中学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梅川镇振心大道国税局门口路段时,与陈某某停放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带至武穴市梅川镇二医院进行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 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9.51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陈某某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情况、前科查询、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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