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监利6****9”过渡号牌的台阳牌二轮摩托车从监利县**乡**路**酒家出发,沿红城乡章华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章华大道与华容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华容路由南往北行至该路口的由张某甲骑行搭载被害人张某乙的豫峰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乙从人力三轮车上跌落受伤。事发后,过路群众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害人张某乙送往医院救治,并将胡某某带往监利县人民医院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随即在监利县人民医院提取胡某某血样送检。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55mg/100ml。
2020年4月24日,被害人张某乙在监利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乙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监利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居民死亡殡葬证明、死亡证明、胡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郑某某、赵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县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2020年6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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