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现住湘阴县**镇**社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0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台车牌号为湘F*****的小型轿车在本县**镇**路**局前路段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胡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53.9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血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方式:1376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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