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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现住地均在资兴市**镇**村**组。2015年11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某在资兴市**镇步行街一饭店与朋友吃午饭,期间喝了五杯杨梅酒,之后在**镇休息。16时30分许,胡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出发驶往**村。16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资兴市**镇**村路段,在超越同向由李某某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因行车未确保安全,车辆与道路西侧防撞墩刮擦后倒地,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与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即提取了胡某某的血样,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16.80mg/100ml。经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人民调解协议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51****9221,已向公安机关交纳1千元取保候审金)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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