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动机号:****)沿芗城区**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芗城区**路**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 红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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