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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79********,汉族,文盲,务工(泉州**乐队演奏萨克斯),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户籍所在地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住址福建省惠安县**路**号**幢**梯**室**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子郭某某沿国道3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惠安县**镇**红绿灯路口路段时,遇到警察设卡检查,被告人胡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强行冲卡、又弃车逃跑,后被执勤的警察抓获并抽血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25.7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20]毒(醇)鉴字第5970号《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车及其被查获时抗拒检查、弃车逃跑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云英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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