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敲诈勒索,于2013年被厦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08时5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镇**村方向沿富方街往**汽车站方向行驶,行至武平县十方镇富方街老三角坪路段,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发生碰撞,发生致一人轻伤,负事故全责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2.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拘留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武平县十方镇三坊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血样提取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6.查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0年9月8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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